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研究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08-07-09 浏览次数: 15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学校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参照《南京中医药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南京中医药大学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教育学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教学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全面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
  第三条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四条 教育教学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价中心(以下简称“高评中心”)组织校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组织制定教育教学研究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审批重点课题,组织领导重大教育教学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促进教育教学研究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建立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专家库,高评中心负责遴选专家,评审各级各类重点课题和提供学术咨询。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七条 教育教学课题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l、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的国家重点课题、国家一般课题、国家青年基金课题;教育部重点课题、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为国家级课题。

2、凡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的省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基金课题;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其它部委立项的课题,为部省级课题。

3、凡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及其它厅局立项的课题为厅局级课题。

4、凡学校教育教学基金立项的课题为校级课题

5、凡全国高等教育学会、省高等教育学会等学会立项的课题,按校级课题管理。

第八条 学校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以学校教育教学基金特别委托课题的方式,经校教学委员会终审,单独立项。
第九条 教育教学研究的选题,要以我校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条 申请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厅局级以上课题,按相关规定执行。申报校级课题一般须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重点扶持40岁以下青年。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国家课题的申请人必须承担并完成过部、省级以上研究课题。
第十一条我校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申报由高评中心组织。课题申报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据各级各类课题的不同要求上报至高评中心。

第十二条 校级课题的申报,采取投标申报与自由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标申报的课题须在高评中心每年度公布的拟研究范围或方向内;自由申报的课题,由申请人根据教育教学研究课题选题范围自由选题。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实行专家评审与校教学委员会终审相结合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凡申请课题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高评中心负责组织课题评审。重点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和分类。高评中心按课题招标和申请书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初评。评审组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进行初评。高评中心按初评分值高低选出拟立项数的课题申请书,进入会议终审。
  3.会议终审。对进入终审的课题,先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校教学委员会经过充分讨论协商,最后以无计名投票方式产生上报课题和校级课题。
第十五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课题资助费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属课题研究的开支,不能从资助费中支出。
第十七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协作费
  5.印刷费
  6.劳务酬金及咨询费(提取额分别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和5%)

7.助研津贴

8.成果鉴定费

9.出版补助费。
第十八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
  高评中心和财务处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九条 课题进行中,课题负责人应按规定于每年12月20日之前报送经费使用报表。课题完成后要及时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并核销原经费本。
第二十条 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课题,将缓拨下年度经费;对课题负责人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中止使用;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
第二十一条 我校对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给予经费配套资助。如课题下达部门有具体要求,一般按相应规定执行;如无明确规定,则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项目分别按当年实到经费的50%、30%、20%予以配套;无经费资助的立项课题,视课题级别学校给予5000~2000元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校级课题经费资助额度一般为2000へ5000元。校级课题的拨款按进度分年度拨款,当年拨当年用。


第七章 课 题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教育科学课题实行分级管理。高评中心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担负所属范围内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
  所有中标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按相关规定报高评中心转相应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高评中心转相应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送高评中心。高评中心于次年1月底前形成管理课题进展、变更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  

高评中心将视课题完成周期以及相关规定,适时对各类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高评中心审核,报相应管理部门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的;
  6.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高评中心将根据相关规定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课题。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以书面的形式向高评中心申请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二十九条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要求:
  1.不同级别的课题,根据委托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2.校级课题一般不进行成果鉴定。
  3.校级课题结题时,课题组提供的结题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

4.校级课题结题不论成果形式,课题负责人至少要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第一作者的论文一篇,并注明由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基金资助。  

5.校级课题结题由高评中心组织实施。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条 高评中心、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高评中心、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高评中心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一条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每两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办法另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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