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成果申报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部门或个人,鼓励我校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教育部、江苏省关于奖励教育教学成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奖励范围为我校在教书育人、教育科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教师、教学科研人员、教学管理干部、教学辅助人员。
第三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分设教学成果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配套奖。
第二章 教学成果奖的申报与奖励
第四条 评奖范围
1.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教学成果均可申报我校教学成果奖。
2.同等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教学、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及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取得的成果,优先考虑。
3.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括:
(1)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符合上述规定,并经过两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可申请教学成果奖。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申报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应直接承担学校的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为人师表,且在相应的岗位上连续工作两年以上。
2.教学成果申报项目符合我国教育发展规律,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一定意义。
3.教学成果申报项目应具有较高水平,有所创新,并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4.有反映本项成果的较高水平的科学总结、论文、著作、课件或其它形式的成果。
5.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进行申报。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我校各单位,均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的个人,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个人进行申报。
第六条 组织与评审
1.教学成果奖由个人或集体提出申请,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书》,经所在部门初审符合条件,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申报。
2.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价中心为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活动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评定获奖成果及等级,并报校教学委员会审定。
3.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成果主要完成单位负责人和成果主要完成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4.获得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将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天内为成果异议期。在异议期内有异议的成果,学校将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如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将取消该成果获奖资格。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按等次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的奖励,并授予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荣誉证书。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合作的获奖成果的奖金,在第一署名单位或个人主持下自行协商分配。获奖材料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八条 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 只有获得学校教学成果奖的成果,才有资格推荐申报江苏省教学成果奖。
第三章 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的申报与奖励
第十条 评奖范围
1.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的列入校级以上各级各类教育科学研究立项并已结题课题均可参评。
2.凡未列入立项课题而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教育科学研究成果,或不宜公开发表或出版但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经所在单位推荐,也可参加评奖。
3.凡已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奖项的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不得再申报校级成果奖。
第十一条 参评成果
1.已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等(不包括工具书、论文集、教材、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2.不宜公开出版或发表,但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参评成果应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和应用性的特点,能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反映我国或我校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能达到一定的教育科学研究水平。基本条件是: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学风端正,观点鲜明,资料翔实,数据准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
3.基础研究成果学术上有所创新,理论上有所建树,提出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或新方法,在探索重要理论问题、填补学科空白、为教育决策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等方面做出了一定贡献。应用研究成果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办学决策提出具有一定价值的意见和改革方案,被吸收采纳,收到一定的社会效益;教改实验成果已在一定范围推广,对于推动教育改革实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取得明显实效。
4.以反映我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优秀成果作为奖励的重点,并重视奖励基础研究以及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优秀成果。
第十三条 组织与评审
1.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采取个人或集体(课题组)申报的办法。一个人或同一个集体(课题组)参评成果只限一项。署名多人的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作者进行申报。系列丛书只能以单本著作独立参评;多卷本专著整体申报参评,不能单卷参评。
2.参评成果由申报者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申报评审书》,并附相关材料,经申请者所在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申报。
3.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价中心为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奖活动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评定获奖成果及等级,并报校教学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评审程序与奖励措施与教学成果奖等同。
第十五条 只有获得学校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的成果,才有资格推荐申报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
第四章 教育教学获奖成果配套奖的申报与奖励
第十六条 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或署名在有效排名之列、荣获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均可申报获奖成果配套奖。
第十七条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获奖成果,由独自获奖人(集体)或第一获奖人(集体)申报配套奖。不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但在有效排名之列的获奖成果,由我校第一获奖人(集体)申报配套奖。
第十八条 申报者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获奖成果配套奖申报表》,并出具由政府部门颁发、并盖有政府部门公章的获奖证书和奖励文件,经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价中心验证审核后申报。
第十九条 凡获得政府部门奖励的教育教学成果奖,学校按如下情形给予奖励:
1.教学成果奖:
(1).国家级奖,按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的额度给予配套奖励;
(2).省(部)级奖,按1:1配套给予奖励;
2.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
(1)国家级奖,按1:2配套给予奖励;
(2)省(部)级奖,按1:1配套给予奖励;
3.与校外单位合作研究的省级以上获奖项目,有我校获奖证书或署名,且在有效排名之内,按排名顺序给予相应比例的配套奖励(如排名在第二位,则按应奖总额的1/2配套奖励)。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获奖成果配套奖的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合作的获奖成果配套奖金,在我校第一获奖人(集体)主持下自行协商分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字在内。
第二十二条 所有申报成果均应进行成果登记和成果归档,即提供成果原件由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价中心审核登记,并交复印件存档。
第二十三条 重复获奖的成果,按最高档次给予奖励。若已按低档次给予了奖励,则再按其与最高档次奖金差额,给予补发。
第二十四条 若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的,一经查实,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金,视情节轻重给以责任者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